事关公办中小学研学旅行!广州市行政处发布收费新规公布→
近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强化收费行为监管。

《通知》中明确研学旅行、社会实践费。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组织的研学旅行、社会实践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学校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

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适当予以减免收费,学校不得在以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外增设收费项目,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详细内容。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强化收费行为监管,根据国家、省中小学及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相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办中小学及相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公办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四项。
(一)公办中小学
1.义务教育阶段(含小学、初中)。
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包括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包括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2.非义务教育阶段(含普通高中、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
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
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学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收取学费。
2.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学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如下:
(1)普通高中
(2)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
3.普通高中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市属普通高中及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区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调整)申请,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市属学校及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报送材料进行初步核定和提出意见以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下称“县改区”)区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调整)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送材料进行初步核定和提出意见以及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住宿费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住宿费。
2.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含中外合作办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如下:
(三)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为相关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省以及我市有关规定和收费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国家、省以及我市已有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项目,可由学校据实收取。具体如下:
1.伙食费(含课间餐)。坚持非营利原则,学校据实收取。
2.校车费。仅限高中阶段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按月或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3.作业本费。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学校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4.代购教辅材料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辅材料按照“一科一辅”“自愿订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据实收取。
5.补办证、卡工本费。仅限高中阶段和城镇义务教育阶段,首次办理免费,学生申请补办各类证、卡时按15元/张收取工本费。
6.校服费。仅限城镇中小学,具体选购流程、招标文件等由市教育等相关部门制定。学校不得强制要求学生购买。
7.学生健康体检费。仅限高中阶段,体检项目按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照我市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8.课后服务费。按照我市课后服务相关政策执行。
9.研学旅行、社会实践费。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组织的研学旅行、社会实践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费用,学校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适当予以减免收费。
学校不得在以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外增设收费项目。
(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相关政策执行。
三、规范及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学费、住宿费管理
1.收费管理原则。
(1)公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
(2)插班生或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3)严禁以赞助费、捐款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4)学费和住宿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应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开具相应的票据。
2.退费管理原则。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等情形的,学校一般应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
(1)因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新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退还学费、住宿费的90%。
(3)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休学、中途退宿、退学,中途死亡或因其他情形提前结束学业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学生在校时间从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1.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
2.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应据实结算,不得营利,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清算,并向学生家长公布费用收支清单。学校不得强行或变相强行统一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也不得在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3.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的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学习辅助材料(含教辅、相关软件、报刊杂志、平板电脑、课程资源、学具等),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4.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的午休看管服务属于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学习生活便利服务,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午休服务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参与看管服务人员(含在编教职工)课时补助、聘请的校外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劳务费补助、为参与看管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以及用于购买第三方社会机构服务、与开展午休看管服务工作相关的消耗品购置、设备设施维护、弥补相关运行经费等支出。学校教师不得在引入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取酬。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1.学校要通过网络、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将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收费相关批复文件及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按规定在招生报名前主动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开,并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载明。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2.学校应在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前,就具体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相关内容做好收费公示,并明确具体收费项目按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管理。鼓励学校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等情况每学期或每月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家长群等方式向家长和学生公布。
四、完善收费行为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二)学校应当履行教育收费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健全教育收费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积极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
(三)学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各级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部门职能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此前我市公办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教育收费政策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国家和省对公办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仅职业高中)教育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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